第73章 婚前的约法三章

第二,夫妻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方出席任何需以夫妻身份出席的场合。

第三,不论公开场合还是私下,夫妻双方必须给予对方足够的尊重,任何时候都有义务维护对方的名誉。

第四,有关子女的任何事,夫妻双方都应该有知情权,但最终决定权归属女方。

第五,男方若是出轨(不论精神出轨,还是肉体出轨),立即离婚,男方身家的百分之五十分割给女方,剩下的身家以及家族继承权,必需给与双方的子女。不能分于他人。

沈晚澄决定和顾瑾行结婚,一是因为顾瑾行不论自身和身家,家世都已经是她现在遇见的顶配了,若是迟早要结婚,不如选一个好的。

二是,她已经怀了顾瑾行的孩子,虽然她有足够的信心和能力自己带好三个孩子,但是一个健全的家庭总归是好过残缺的家庭。

所以顾瑾行对于沈晚澄来说真的是足够好的结婚对象了。

而上面提到的约法三章,主要是沈晚澄觉得两人没有感情基础,需要正式的约定去稳固这个关系。

而且比起感情和口头约定,沈晚澄也更相信白纸黑字留下的字据。

协议基本上都是沈晚澄提出的,顾瑾行每一条都基本没有怎么考虑就答应了。

第一条协议沈晚澄是出于她自己的身份提出的,一是因为许平涛正考虑让她继承贺氏产业,如果沈晚澄和顾瑾行结婚财产不独立,许平涛可能就直接放弃这个想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