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章 “放飞鸽”死亡之谜,1993年洞口县“3·5”簸箕坳女尸案

结论:死者系生前自吊死。

看来,公安法医的结论也有一定的根据。

案上的烟蒂已堆成了一座小山,伍玉龙仍沉浸在深深地思索中。末了,他突然想起一个人来——县检察院技术室主任、法医师张先绍。

张先绍看完鉴定,又仔细端详了一会照片,然后对伍玉龙说:“这个鉴定有问题,我认为他杀的可能性大。”

“你有把握吗?”伍玉龙反问一句。

“基本上有把握。”张先绍点燃香烟,深深吸了一口,接着说道:“一、尸检局部照片表明,死者颈部索沟位于喉节下方第一、第二气管软骨处,并呈水平横行止于胸锁乳突肌两侧前缘。而自缢上吊,特别是马蹄形典型缢位,其索沟一般位于喉节上方。二、死者颈部索沟呈水平状,且两端边缘伤痕整齐,无逐渐消失迹象,符合钝性物压迫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之特征,与自缢死亡尸体损伤特征明显不符。三、死者颈部索沟宽3.5厘米,且边缘整齐,伴有严重的表皮脱剥及皮下出血,不符合软性缢索(如衣服等)压迫颈部窒息死亡的尸体损伤特征。因此,我的结论是,死者系钝性物压迫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故不能排除他杀的可能。”

听着张先绍侃侃而谈的一番宏论,伍玉龙眼前一亮,心中似有豁然开朗之感。如果说原来对杨正康的怀疑仅仅是种职业直觉的话,那么现在他更确信了自己的推测。

第二天,县人大主任会议根据伍玉龙的汇报,决定将此案交由县公安局重新办理,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案件的定性作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光阴荏苒,时光流逝如水,转眼到了又一年春天。

3月26日,县公安局在没有提出新的有说服力的理由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欧阳元秀系自杀无疑。

4月13日,邵阳市人大获悉案情后,经过分析研究,决定将此案交由市公安局办理,今天,市局主检法医亲自出马,冒雨到现场开棺验尸。数天后,由这位资深法医签名的尸检鉴定书作出,认定死者系生前自缢死亡。

既然市、县公安机关都已作结论系自杀,看来该案应该就此收兵了。

又是一个阴雨绵绵的天气,伍玉龙带领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会同张先绍也走进了簸箕坳。当然,他们不是来开棺验尸的。事实上,埋入地下一年有余的腐败尸体也没有窒息死亡的检验价值了。他们是到死者上吊的现场来进行一项实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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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的鉴定书下来后,伍玉龙和张先绍对此案的疑点并没有消失。张先绍指出,如果死者颈部索沟在右耳后呈不交叉“八”字形消失,这恰恰是县公安局鉴定结论中认定的典型(马蹄形)缢位形态,索沟兜住弧决不会在颈部左侧。反之,如果兜住弧果真在颈部左侧,那么右侧索沟也决不会绕过右耳后向上提,呈“八”字形消失。右侧索沟应以右下颌角为定点,通过右耳前往上提。张先绍一番分析,使伍玉龙等人大受启发。为了更加准确起见,他们决定到簸箕坳现场进行实验。

到达现场后,张先绍等人按照证人所述的位置,把缢索吊在当时发现尸体的树上,然后由张先绍和伍玉龙分别把头套进去反复进行各种位置的自缢实验。结果完全证明了张先绍分析的准确性。伍玉龙等人回来后,再度把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各位主任作了汇报,大家一致认为,对于这样一起人命关天的大案,只要有疑点尚存,就应查个水落石出。

最后决定由伍玉龙等人赴省公安厅刑事科学研究所,请专家们复核鉴定。

6月17日,由省公安厅主任法医师黄本欢亲自主持,在省、地、市三级公安法医及伍玉龙参加下,对案件进行了“会诊”。

法医们各自谈了自己的看法。轮到黄本欢作最后发言的时刻了。

“市、县公安机关的尸检结论有一定的道理……”黄本欢喝了口茶,清了清嗓子,语气平缓而坚毅地继续说道:“但其中也有些问题值得研究。其一,从死者颈部索沟的形状来看,衣服虽然可以形成,但从索沟皮肤损伤程度来看,衣服是难以形成的。定性为软性索沟,不好解释。我从事法医近四十年,从未见过软性索沟有如此严重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其二,索沟走向也有问题……,总之,我的看法是有自杀的可能,但不排除他杀。”接着,黄本欢又对下步调查工作提出了精辟的见解。

黄本欢的这一结论,解开了案件死链中的重要一环,使基本已成“铁论”的原鉴定结论顷刻瓦解。也预示着欧阳元秀死亡一案的调查工作将紧锣密鼓地展开。

7月1日中午,一辆蓝白相间的“野马”牌警车越过资江大桥,驶出邵阳市区后向洞口县城疾驰而去。车上坐着的有伍玉龙,以及县检察院检察长唐章水等人。

第二天一早,县检察院侦查本部内充满临战前的紧张气氛。一大批参加破案的检察官、警官正襟危坐。县里有关负责同志宣布,唐章水为破案总指挥,公安局长欧阳叙录为副总指挥。接着,唐章水按照谋划好的行动方案,向侦破组成员下达了分头出击的命令。县检察院刑检二股股长胡金轩带队接受了收审杨正康的任务。

他接受任务后,深感责任重大。为防打草惊蛇,他同县公安局刑警彭哲等人便衣乔装,当即出发,一连查访了数名与杨正康有亲戚或是别的关系的人,打探杨的行踪。几经周折,获悉了杨将于明天上午到水洞乡政府参加一起民事纠纷调解的重要情况。胡金轩等人大喜过望,一面派人对杨家进行监控,一面迅速驱车赶到水洞乡政府布下埋伏。

7月3日上午10点,只见一名头戴草帽,身穿绿色圆领汗衫的年轻人晃悠着踱进了水洞乡政府的大门。此人正是杨正康。杨一跨进乡政府办公室的门内,猛然间发现后面跟着两位面孔陌生的警察,情知不妙,于是故伎重演,一个急转身,侧身闪过尾随者,拔腿就往大门外跑,没想到正跟迎面而来的胡金轩撞了个正着。

臂力过人的胡金轩不慌不忙,一把抓住杨的左手腕,厉声说道:“你和我们走一趟,欧阳元秀的案件需要重新审理。”

当天晚上,洞口县公安局看守所审讯室里,唐检察长、欧阳局长等人一字排开,对杨正康进行了第一次讯问。

看来,杨对此早有思想准备,除了“放飞鸽”的犯罪事实外,对有关欧阳元秀死亡一案的所有问题均回避不谈,并且一口否认去年3月2日、3日4日三日内见到过欧阳元秀,讯问一时陷入僵局。

唐、欧两位经过商量后,决定一面布置“耳目”进行所内侦查,一面等待另一路人马的调查情况再作下步安排。

数天后,由唐、欧两位主持,专案组成员们再度对案件和下步工作进行研究。县检察院刑检一股副股长王树槐首先汇报了有关杨正康在发案前后的活动时间的初步调查情况:

一、去年3月2日上午,杨曾带一名青年妇女出现在竹市镇上,并向他人寻访‘放飞鸽’的买主。

二、3月2日下午,有一青年妇女到洞口县城修路工地找欧阳元秀,当晚宿在欧处,第二天吃早饭后两人一道离去。

三、3月3日上午,杨正康同昨天那名妇女及欧阳又出现在竹市镇上。并于中午时分,在一个体饭摊上吃了米粉,然后一起上了竹市至管竹乡的三轮车。

四、当日下午,杨同欧步行由管竹乡经合塘村、棉花村往簸箕坳方向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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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3月4日上午,杨到了欧娘家。吃中、晚饭后,当晚睡在其娘家。第二天上午离开。

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看来杨正康肚里有鬼,明显在撒谎,判断的砝码又向他倾斜了一大步。

这时,唐章水谈了自己的看法。

“3月2日上午同杨正康出现在竹市镇上的那个女人同下午到修路工地找欧的女人,很有可能就是一个人。现在必须千方百计地找到这个女人,这是毋容置疑的,但”一唐章水话锋一转,继续说道,“大家分析一下,公安法医尸检认定死者死亡时间在24小时之内,也就是说死者是3月4日下午到第二天上午这段时间死亡的,而这段时间杨恰恰呆在死者娘家中,那岂不是说明杨根本无作案时间吗?”

是啊,这个矛盾怎样解释?

破案组成员们不由陷入沉思之中。侦查本部内霎时寂静得连针掉在地上也能听见声音。

“我们没有必要先入为主,让这个时间概念来束缚思路和工作开展。”法医张先绍的声音打破了沉寂。“一般说来,对于早期尸体,法医主要是根据观察、指压尸斑,并结合环境、气候及个体差异等因素来综合分析判断死亡时间的。依据法医学理论,尸斑分为坠积、扩散、浸润三期。死亡12-24小时内的尸体已进入扩散期,尸斑已固定,但指压颜色可减退。但公安法医在尸体表面检查中仅记载:‘尸斑呈淡紫红色,位于腰部以下。’加之对尸僵情况没作详细描述,故其判断死者系24小时内死亡缺乏客观依据……”